(2013)武侯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云鹏诉被告杭宜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鹏,杭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云鹏。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宜生。委托代理人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元,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云鹏诉被告杭宜生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李云鹏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鹏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鹏撤回对被告杭宜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云鹏承担。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