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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云鹏诉被告杭宜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鹏,杭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云鹏。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宜生。委托代理人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元,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云鹏诉被告杭宜生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李云鹏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鹏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鹏撤回对被告杭宜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云鹏承担。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