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泸泸执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郭祖强申请执行叙永县仕英仓储有限公司、舒仕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祖强,薛本辉,叙永县仕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舒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泸泸执字第428-4号申请执行人郭祖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薛本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叙永县仕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本辉,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仕英,女,汉族,重庆丰都县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麻柳湾巷。本院在执行郭祖强与薛本辉、叙永县仕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1)泸泸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舒仕英为被执行人,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舒仕英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舒仕英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麻柳湾巷3号楼1号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朱天云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