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一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孙本朝、葛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孙本朝,葛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803号原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怀远县,组织机构代码号67263435-6。法定代表人:刘德良,该局局长。被告:孙本朝,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葛军,男,成年,汉族,农民,安徽省怀远县兰侨乡中郢村3组140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2日,原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本朝、葛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告孙本朝、葛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贵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