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何宗云、吴文明、吴文向、吴文林申请执行王贵斌、陈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云,吴文向,吴文明,吴文林,陈泽民,王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18-3号申请执行人:何宗云,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吴文向,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文明,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文林,女,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泽民,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贵斌,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秀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贵斌的银行存款174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