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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金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龙,刘吉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凯,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龙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颖,被上诉人刘吉凯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郝 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