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金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龙,刘吉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龙,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凯,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龙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颖,被上诉人刘吉凯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郝 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