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海荣与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荣,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3328号原告郭海荣,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郑亮,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荣与被告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荣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荣以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91.5元,由原告郭海荣负担。审判员 周铭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