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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冬与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261号原告李冬,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负责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与被告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