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林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林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塘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静巧,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林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