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青与被执行人杨宇、向薇(2013)望执字第647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杨宇,向薇,李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周青。被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向薇。被执行人李忠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宇、向薇、李忠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宇、向薇、李忠杰于2013年8月24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宇、向薇、李忠杰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宇、向薇、李忠杰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