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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国亮与张俊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亮,张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谢国亮。被执行人张俊明。申请执行人谢国亮与被执行人张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国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俊明给付货款9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明依打零工为生,本院依法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龙泉支行开设的帐户进行了冻结,同时本院在车辆管理所及本区房屋管理局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俊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国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俊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5000元。被执行人张俊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国亮人民币95000元。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国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