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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庆芳申请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芳,通化市勘测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4-4号申请人:张庆芳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芳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通化市勘测设计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民钟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