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屈某某在诉讼期间外出,现无法提供被告屈某某的确切地址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被告屈某某在诉讼期间外出,现无法提供被告屈某某的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