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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任希涛与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希涛,赵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任希涛。委托代理人徐静。被告赵永刚,农民。原告任希涛诉被告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静、被告赵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说用于偿还房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5000元。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不应再向我索要;且我已经还钱了,我2010年5月11日还了原告10000元,2011年1月份约定用部分工程款抵扣了剩余欠款25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被告赵永刚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10年1月20日前还清,并于当日由赵永刚为任希涛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永刚无故拒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2013年2月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查封登记车主为赵永刚之妻王雪梅的车牌号为鲁B×××××的轿车一辆。被告赵永刚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对其提供的对账单据复印件上“09.12.73.5万顶部分工程款;5.11还以前3.5万其中1万”是否为任希涛所写进行鉴定,2013年7月25日放弃申请鉴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一张、对账单复印件2份,录音光盘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任希涛与被告赵永刚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永刚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在2011年1月份就债务顶账达成协议,及其提供的录音光盘中双方谈话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就该笔借款互相抵扣进行过多次商谈,以上证据均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笔债务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已还款,因其提供的为复印件无法质证,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速递费120元,保全费120元,合计915元,由被告赵永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张继友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