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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天琼与被告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琼,周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黄天琼,女,1977年9月14日生。被告周凡,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琼与被告周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黄天琼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