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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建平乡长发村太平山屯。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