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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支金芳与宜兴鼎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金芳,宜兴鼎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支金芳。被告宜兴鼎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巷头路热电宾馆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支金芳与被告宜兴鼎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支金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支金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支金芳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