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冰华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华,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64号原告:马冰华。委托代理人:杨二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男。委托代理人:邓公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冰华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583.85元,原、被告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原告马冰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冰华撤回起诉。诉讼费6899元,减半收取3449.50元,由原告马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