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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涛诉被告李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涛,李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陈伟涛,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李书英,女,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涛诉被告李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代理审判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