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涛诉被告李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涛,李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陈伟涛,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李书英,女,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涛诉被告李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代理审判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