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诉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江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甲,天津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出生,满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道派出所办理登记的暂住证,南开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在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杨某甲向法院提交了天津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其在雅筑北苑XXX号房屋居住、其交纳的上述房屋的物业费及水费的票据、南开区学府街道办事处龙兴里居民委员会出具杨某甲在金杭大厦XXX房屋为办公用房的证明,原审法院确定杨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东丽区登州南路与惠山道交口处万科雅筑北苑XXX号并无不当,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