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安东尼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安东尼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法定代表人:陈春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成,该行职员。被告:安东尼奥(LAGON,LEOANTONIOTANLU),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菲律宾籍人,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安东尼奥(LAGON,LEOANTONIOTANLU)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 月 桂人民陪审员 陈 仲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