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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孙某甲。原告谢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原告年仅18岁时经媒人介绍、父母做主与被告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由于原告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脾气不合,被告好吃懒做、不尽家庭义务,整日赌博酿酒,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分多聚少,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1年1月因感情不合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孙某丙随原告生活,婚生儿子孙乙随某,子女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孙某甲答辩称:双方认识、登记结婚、婚生生育情况均属实。赌博酗酒、家庭暴力、分居生活这些情况均不属实。双方是在充分了解某某上结婚,夫妻感情尚可,还生育了女儿、儿子,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女孙某丙、孙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导致双方感情裂缝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有赌博酗酒恶习,常常深夜醉酒被他人送回家,生活不检点,常以外出打工为由与其他男子厮混,还因此多次遭受他人家属谴责、训骂甚至殴打。被告出于家庭和子女考虑而多次忍让,希望原告改过自新,但是原告毫无悔改。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被告及母亲均愿意也有能力抚养孩子,女儿孙某丙今年暑假被原告送至皮带厂打工,对女儿身心健康极为不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孙某甲于199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8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丙,20××××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孙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尚可,近来虽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业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