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唐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象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被告唐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原告王XX诉被告唐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贺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鑫担任记录。原告王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XX人民币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被告唐XX承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贺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