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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祝井生与苏兰、陆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井生,苏兰,陆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祝井生。被告苏兰。被告陆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井生与被告苏兰、陆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井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