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祝井生与苏兰、陆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井生,苏兰,陆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祝井生。被告苏兰。被告陆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井生与被告苏兰、陆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井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