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聪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聪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玛利,女,1971年9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瑾,女,1978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刘聪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聪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