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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连香与张友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香,张友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孙连香。委托代理人单磊。被告张友武。委托代理人宋敏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香与被告张友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张友武于庭审过程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