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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卫平诉谢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谢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张卫平,男。委托代理人李大富(特别授权),南充市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贵勇,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负责人徐云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平诉被告谢贵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卫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50元,由原告张卫平承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禹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