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娟诉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129号原告韩娟。委托代理人张从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娟诉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娟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晓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