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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某某给付其案款94567.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将贷款本金基本清偿完毕,现仅剩0.10元,剩余的贷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执行人同意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4567.05元,已受偿49999.9元,未受偿4456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