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贤美与赵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美,赵春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赵贤美。被告赵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贤美诉被告赵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贤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美撤回对被告赵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贤美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