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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叶某、龚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叶某,龚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龚某甲。被告:叶某。被告:龚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叶某、龚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龚某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