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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陈美球与李文芳、楼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球,李文芳,楼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88号原告陈美球。被告李文芳。被告楼小文。原告陈美球诉被告李文芳、楼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美球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