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陈美球与李文芳、楼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球,李文芳,楼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88号原告陈美球。被告李文芳。被告楼小文。原告陈美球诉被告李文芳、楼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美球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球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