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牛党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