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学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