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徐纪生与绍兴县滨海兴盛化纤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纪生,绍兴县滨海兴盛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91号原告:徐纪生。委托代理人:王牡丹。被告:绍兴县滨海兴盛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仕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纪生诉被告绍兴县滨海兴盛化纤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纪生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