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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加进与田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进,田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赵加进,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云飞,淮安市淮安区建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聪,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赵加进与被告田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环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加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加进诉称,原告赵加进与被告田聪系亲戚关系。2010年10月19日,被告田聪因投资缺少资金向我借款3万元。要求被告于2011年10月19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被告重新打下借条,约定于2012年8月17日前付清。至今被告也未予归还,现诉请法院请求被告田聪归还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被告田聪向原告赵加进借款3万元。2012年7月17日,被告田聪打下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田聪于2010年10月19日借赵加进人民币30000(叁万元正)(备注:2010年10月19日欠条作废.30000于2012年8月17日前付清).欠款人:田聪2012年7月17日”。原告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聪向原告赵加进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在还款时间到期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赵加进要求被告田聪归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田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加进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田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