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商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无锡市新区剑兰快餐经营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无锡市新区剑兰快餐经营服务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71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于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被告无锡市新区剑兰快餐经营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梅西桥堍。负责人陆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区剑兰快餐经营服务部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保无锡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保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中保无锡分公司预交),由中保无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良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