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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计海波、张国军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计海波,张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刘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职员。被告:计海波。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诉被告计海波、张国军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