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小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小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70号申请人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李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宇(特别授权),系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鲜继华,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小均。委托代理人赵芹,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小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副庭长谭世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苟豪、人民陪审员朱成平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宇、鲜继华,被申请人黄小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大公司申请称,一、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2013)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0号裁决书”)裁决我公司到社保机构给黄小均办理工作四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黄小均在我公司工作四个月,系私下自动离职。黄小均工作期间,社保收费新的一年度统计数据未公布,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我公司无给黄小均办理社会保险费和缴费的义务。二、第10号裁决书裁决我公司给黄小均双倍支付四个月工资与事实不符,属枉法裁决。2012年12月9日,黄小均自己跑到我公司要求从事销售工作,自己主动提出先不签合同,试行工作半年,半年后如公司满意就签用工合同,如不满意,自己走人了之。黄小均工作不到半年,自知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我公司的销售工作,故按当初约定,私下悄悄离开公司。对黄小均无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西充劳动人事仲裁委对本案作出的错误裁决,驳回黄小均的申请事项。黄小均辩称,一、光大公司在起诉状所称的事实与理由不客观,不真实,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首先光大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是我自己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且私下悄悄离开公司,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于2012年12月9日应聘到光大公司上班从事饲料销售工作,2013年4月26日光大公司假借通知我回公司结算工资为由,将我召回了公司。2013年4月27日在对我结算工资后,光大公司单方面辞退了我。我并没有私下悄悄离开公司,更不可能自己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光大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我工作期间属社保收费新一年度统计数据未公布,所以其没有为我办理保险的义务这一说法更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按照光大公司的说法,本年的统计数据只有第二年才知道,是不是这一年公司都不用为职员购买社保呢?为公司职员购买有关保险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光大公司凭自己意愿想买就买,想不买就不买。二、光大公司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光大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裁决光大公司给黄小均双倍支付四个月工资与事实不符,属枉法裁决”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本案中,并不存在以上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南充光大农业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2013)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载明:案经审理查明,黄小均自2012年12月9日到2013年4月27日在光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历时4个月另十余天,对此工作经历双方均无异议,当事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属实。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各自缴费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本案中,黄小均提出的社保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予以支持。双方本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黄小均自行离开公司,故黄小均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黄小均所称差旅费以及摩托车补助费不属工资范畴。而光大公司称黄小均月工资为1,200元/月,工资单未有证明和记载,黄小均所称双方约定基本工资1,600元/月具有可信度。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裁决如下:一、光大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为黄小均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二、光大公司向黄小均支付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剩余部分(4个月-1个月)×1,600元=4,800元。光大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首先,光大公司申请撤销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2013)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其次,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光大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相关事实以现有证据进行认定。故对光大公司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世蓉代理审判员 苟 豪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