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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宝彤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彤宝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925号原告杭州宝彤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龙。委托代理人朱卫红、贾熙明。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彤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日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要求免交或减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妍妍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