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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胡明来、何文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强,胡明来,何文君,徐成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56号原告:胡志强。被告:胡明来。被告:何文君。被告:徐成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诉被告胡明来、何文君、徐成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志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胡志强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