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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成松与左文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松,左文明,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王成松。委托代理人刘冬,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文明。被告李娜。原告王成松与被告左文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借条为证,承诺于2012年8月3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4日起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3日,被告左文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成松现金80000.00元(捌万元整),于2012年8月3日前还清。借款人左文明,2012年7月3日。据原告陈述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左文明所写。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档案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左文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左文明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左文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左文明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娜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文明、李娜共同偿还原告王成松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左文明、李娜共同支付原告王成松上述款项自2012年8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速递费1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淑锋审判员  戴文宏审判员  刘洪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