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瑞秋与吕雅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秋,吕雅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551号原告赵瑞秋。委托代理人朱寒冰、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雅娜。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瑞秋诉被告吕雅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瑞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寒冰、赵松强,被告吕雅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共同办好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教育】栏目的商务开发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由于被告吕雅娜拒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原告与被告吕雅娜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吕雅娜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另外,被告吕雅娜称将原告的投资款交于河南电视台的法制频道。后协商退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2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9000万元。被告辩称,赵瑞秋交给了电视台法制频道225000元,电视台给被告打了225000元的收条,当时被告和原告签的合同是230000元,所以被告就给原告打了230000元的收条。因为原告要不干,导致栏目不能进行,才产生了违约金,所以原告不愿意承担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2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90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合作的事实和一方违约的违约责任。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30000元。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2013年6月2日,原告赵瑞秋与被告吕雅娜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共同办好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教育】栏目的商务开发事宜,以吕雅娜名义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签订协议书,双方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赵瑞秋投入现金230000元及一辆别克轿车使用权;吕雅娜投入现金220000元及摄像机等设备,效益及利润分配比例为赵瑞秋40%,吕雅娜60%,每季度按比例分成一次;账务人事共管,账务由双方签字方可支出;双方在人事管理上同等权利责任;双方认真友好合作,如单方面违约除返还对方投资外,还应负责赔偿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在双方共同努力经营下,因经营不善导致栏目无法运营,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责任;合作期限为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12月30日;吕雅娜负责与教育厅、郑州昊鼎文化传播公司及其他单位、人员等事宜,保证甲乙双方负责不受外界干扰。2、2013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瑞秋河南教育栏目投资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系已付法制频道播出费(贰拾贰万伍仟元)225000元。吕雅娜2013.6.21”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地按照约定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投入该协议的投资款23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现原、被告均认为合作基础已经不存在,不再履行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证据不足,故原告主张违约金6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雅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瑞秋23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原告负担1335元,被告负担4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