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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与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和村(火车站西边)。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剑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缙云县盛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宁波五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