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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广浩、庄真等与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广浩,庄真,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一被告):陈广浩,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515.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二被告):庄真,女,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1520.委托代理人:张继光,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周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惠州市惠州。法定代表人:唐文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广浩、庄真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广浩、庄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且认定事实不清,严重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一、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不合法。1、受送达人不存在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2、在未用尽电话、亲临通知等方式联系申请人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就采用公告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法应将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广浩、庄真与被申请人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第一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第二被告作为原审第一被告的配偶,并出具声明书表示自愿为原审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审第二被告应当对此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送达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在上门直接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将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刊登,符合法律程序。因此,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陈广浩、庄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广浩、庄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