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秦永年与孙剑、杭州华丽思花边布艺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年,孙剑,杭州华丽思花边布艺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秦永年。被告孙剑。被告杭州华丽思花边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钱心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年诉被告孙剑、杭州华丽思花边布艺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永年以“经调解被告已付900元赔偿金”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永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