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俊利、赵明利与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利,赵明利,张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袁俊利。原告赵明利,河北省阜平县阜平镇东寺陵园街人被告张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利、赵明利诉被告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利、赵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志 杰审 判 员 刘 胜 玉代理审判员 张 立 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