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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俊利、赵明利与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利,赵明利,张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袁俊利。原告赵明利,河北省阜平县阜平镇东寺陵园街人被告张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俊利、赵明利诉被告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俊利、赵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志 杰审 判 员 刘 胜 玉代理审判员 张 立 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