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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度市人民法院发文稿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022号原告李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人是时间较短,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2008年1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8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婚姻证、平度市蓼兰镇河北李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长期分居,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本院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新生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