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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50号 原告: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林志成,男,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