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易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4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3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某、吴某,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行公司”)区域销售经理,负责该公司在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的销售工作。同时,其在公司确定区域销售代理商时,负责收集备选代理商的考察以及初步建议。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易某和代理商王某(另案处理)谈好,由王某给易某9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易某保证其拿到代理商资格。2012年12月底,王某拿到了代理商资格。2013年1月8日至10日,大行公司在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景酒店召开销售商会议,王某将现金5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易某,易某当场收下。2013年6月10日,新桥派出所民警在大行公司将被告人易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