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知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周瑞凤与王财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凤,王财香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51号原告:周瑞凤。委托代理人:张渭文、周旻。被告:王财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凤诉被告王财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瑞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搜索“”